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扎实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建设,教育全院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牢固坚守纪律底线和法律红线,做到知纪遵纪,明纪守纪,把纪律观念融入日常工作中去,院纪委特设《医院纪法每月学》栏目,收集一些医疗系统有关案例进行剖析,来普及全院纪法教育。本期主题为:使用集采产品有什么规定?
【相关要求】
国家医保局对此提出要求,在处方点评中加大对集采品种的点评力度,不合理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药品的科室和医生予以定期通报;对于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非中选药的,则将会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根据规定,医生如果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就会被限制处方权。
【纪法依据】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应当按规定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
【解读】
《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制定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院内诊疗路径,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医务人员应在合理诊疗原则下,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然而在现实中,极个别科室负责人为了一己私利刻意弃用中选产品,不仅使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执行打了折扣,也涉嫌违纪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