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扎实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建设,教育全院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牢固坚守纪律底线和法律红线,做到知纪遵纪,明纪守纪,把纪律观念融入日常工作中去,院纪委特设《医院纪法每月学》栏目,收集一些医疗系统有关案例进行剖析,来普及全院纪法教育。本期主题为:院内科室可以接受供应商捐赠吗?
【案例简介】
某医疗公司为了取得交易机会,谋取竞争优势,多次向某医院某科室赠送打印机、单筒高压注射器等,价值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捐赠物品的交接均无相应的正规财务手续,该科室也未向医院上报该情况。该医疗公司与该科室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保证使用该医疗公司的设备。
后经举报后当地卫健委发现该违规捐赠行为,因该科室作为内部科室,未签署捐赠协议、未登记捐赠资产,该科室主任构成直接受贿罪。
【纪法依据】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捐赠人向卫生计生单位捐赠,应当由单位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卫生计生单位其他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
【解读】
国家鼓励社会各方捐赠资助卫生事业,捐赠的资金也可以用于医学交流、科学研究等方面,但不能附加额外条件。接受捐赠有严格的规定,谁来接收、怎么使用、捐赠程序都有具体要求。接受捐赠应该以医院的名义接受,科室私下接受供应商的捐赠,则有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的嫌疑,违反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
【院纪委提醒】
院属各院区各科室要谨记《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作为内部科室、内部部门不得作为独立的个体接受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