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扎实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建设,教育全院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牢固坚守纪律底线和法律红线,做到知纪遵纪,明纪守纪,把纪律观念融入日常工作中去,院纪委特设《医院纪法每月学》栏目,收集一些医疗系统有关案例进行剖析,来普及全院纪法教育。本期主题为:虚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违反什么规定?
【案例简介】
某市医保分局收到反映某医院涉嫌违法违规的举报,医保局联合公安局进行现场检查,查实该医院违法违规2项事实:虚构各类清创术费用涉及医保统筹基金16450.58元;存在用清创和换药的费用替换药品费用进行医保结算,导致医保统筹基金损失151.97元。医保部门的处罚如下1.责令该医院改正相关违法行为。2.对虚构清创医药服务项目收费处罚:退回医疗保障基金16450.58元;处3.5倍罚款;暂停9个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3.对串换收费处罚:退回医疗保障基金151.97元;处1倍罚款。4.案情相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处理。5.处理结果函告卫生健康部门。
【纪法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骗取、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解读】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第二条规定: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在科室运行中,可能会出现运营困难,需要增收的情况,但如果涉嫌医保欺诈,会被处以涉嫌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被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如果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要担负刑事责任。
【院纪委提醒】
合理合规的医疗收入是持续提升优质医疗服务供给能力的重要保障,规范使用医保资金,是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有之责,也是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从业操守,希望院区科室加大医保培训,及时学习医保相关典型案例,对医保基金的使用存有一颗敬畏心,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