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纪法每月学:介绍患者院外购药违法吗?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扎实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建设,教育全院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牢固坚守纪律底线和法律红线,做到知纪遵纪,明纪守纪,把纪律观念融入日常工作中去,院纪委特设《医院纪法每月学》栏目,收集一些医疗系统有关案例进行剖析,来普及全院纪法教育。本期主题为:介绍患者院外购药违法吗?
【案例简介】
案例一:某市妇幼保健院分院儿科门诊主任方某推荐患者到指定药店买药,有关部门给该院儿科门诊主任方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暂停执业活动半年;
案例二:某市人民医院产科门诊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医生邹某、孟某为患者推荐院外指定药店购药,所在医院给予停职接受调查处理,并同时停止了邹某产科门诊主任职务
【纪法依据】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队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规定:《九项准则》规定:“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在日常诊疗中,因患者病情需要,医生可以推荐患者院外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但不得指定具体地点。介绍患者到院外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并违法牟利属于受贿行为。
【院纪委提醒】
从案例处罚之中,我们可以看到,涉事医生虽然推荐了向医院之外购药,且与被推荐的药店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然而,依然被依规处罚。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因考虑就诊患者的实际需求和《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院并不反对院外荐药。但是有三点需要注意:
一是药品只能使用通用名;
二是荐药不能推荐具体厂家;
三是不得指定具体药店购买。
院纪委提醒,如果医生在推荐院外购药时违反了上述三条中的一条,就存在违规,可能面临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