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医院实行追究领导责任的原则: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务服从于全党工作的大局;
2、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3、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4、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5、职责相符,落实到人;
6、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7、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第二条 医院追究领导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医院实行追究领导责任区分为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医院各级各类人员发生的违法、违纪、违规、违诺、违反职业道德的案件和问题,应当适情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人。必要时,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各级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对本科室、部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违诺、违反职业道德的案件和问题,不严肃查处,隐瞒不报的;
2、对上级,医院交办查处的案件、问题拒不办理,拖延办理,不配合或阻碍查处的;
3、歪曲事实,伪造证据、证言,为违法、违纪、违规、违诺、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开脱责任,或者袒护、包庇的。
第六条 各级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责任或者不予追究责任:
1、对本科室、部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违诺、违反职业道德的案件和问题,积极配合,严肃查处,并挽回影响、损失的;
2、对本科室、部门出现的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违诺、违反职业道德的案件和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提出意见、未被采纳的情况下,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七条 对应当承担责任的领导,要区别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领导干部的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行政部门分别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责任人对处分、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处分、处理的部门提出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批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复查、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