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年党支部要对照《党章》中的党员条件基层组织任务及《准则》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进行分类评比,对优秀党员、先进党支部、先进党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对基本合格者要帮助教育,对不合格者要认真处理。
二、评议程序
1、个人写出一年的总结及党员作用发挥情况的书面材料。
2、召开小组或支部会逐人报告。
3、支部听取群众意见。
4、支部综合整理,实事求是地写出评议结论意见。
5、上报院党委审查。
三、评议事项
1、要坚持团结—批评—团结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2、对评议中发现党员存在的重大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
3、经评议认为不合格的党员,支委会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
4、对党员的组织处理,应当十分慎重,要坚持原则,方法得当。
5、对劝退及除名的党员,党组织要做好工作,在他们退、离党组织后仍要继续关心团结他们,使他们在工作中继续发挥作用。